为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并办字〔2022〕17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时间
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 一)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速培育发展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将主要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知识产权4项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4% 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库重点培育,对入库两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县( 市、区) 、开发区奖励10万元,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认定1个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1) 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库;
(2) 主要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 拥有发明专利 1 项或其他知识产权 4 项以上;
(4) 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4% 以上;
(5) 未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附件1)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科4225951
2.入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条件: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超过两年,且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材料: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附件2)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科4225951
3.孵化载体培育成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条件:
(1) 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孵化场地在太原市区域范围内;
(2) 育成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首次认定;
(3) 孵化载体须与企业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协议( 企业只能与一家孵化载体签订协议),并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管理制度、高企申报辅导等服务,协议签订后10日内须报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和服务企业所在县( 市、区) 、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
(1) 《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 附件2);
(2) 与企业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议及服务工作印证材料。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成果科4223750
( 二)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度研发费用连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总量和增量的10%给予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连续三次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
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连续保持正增长。
申报材料:
《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附件2)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科4225951
( 三)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创新券降低成本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山西省中部城市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全国范围的国家级科研院所,以及纳入省校合作范围的高等院校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 种质) 资源等创新服务,市级科技创新券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5万元( 含) 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
申报条件:
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微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向以下三类创新平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 物( 种质) 资源等创新服务:
1.太原行政区域经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山西省中部城市群内的省级以上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全国范围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纳入省校合作范围的高等院校。
申报材料:
1. 创新券申请表( 在“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http: / / 218.26.228.127:11188 / inno / 注册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
2.服务合同( 协议) 复印件;
3.支付凭证复印件;
4.服务结果复印件;
5.企业诚信承诺书。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资管科2020989
( 四)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
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并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 、山西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并于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 、山西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 。
申报材料: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附件2)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资管科2020989
( 五)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奖励
申报条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
(2) 购买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签订时间为上年度,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购买专利技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4) 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申报材料:
(1)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 附件 2) ;
(2) 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 专利证书及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 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 用户试用报告、转化推广协议复印件。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成果科4223750
2. 购买科技成果形成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
申报条件:
(1) 高新技术企业须为“ 四上” 统计企业,所购买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
(2) 购买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购买专利技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4) 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5) 引进的科技成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产品形成销售收入且上年度产品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1)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 附件 2) ;
(2) 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 专利证书及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 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 用户试用报告、转化推广协议复印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该产品上年度新增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复印件。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成果科4223750
( 六)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经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审后,由市财政局纳入 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时,可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定向采购,带动企业新技术研 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申报条件:
1.申报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 以下简称“ 三首” 产品) 须纳入国家、省工信部门发布的相关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 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经用户使用。
申报材料:
1.太原市“ 三首” 产品申报表( 附件 3);
2.申报表中所填内容的相关印证材料及其他有关“ 三首” 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水平证明、产品销售协议、获科技奖证书等,以及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资管科2020989
( 七)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营收增长
对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且上年度为近三个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且上年度为近 三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 亿元;
2.满足“ 四上企业” 统计标准条件的,须为“ 四上” 统计企业。
申报材料:
《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附件2)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科4225951
( 八)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并发展
鼓励产业链“ 链主” 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集聚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化发展,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 含) 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 链主” 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
1.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1)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从省外整体迁入的各项手续,申请奖励资金时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2) 上年度整体迁入且上年度营业收入符合相关标准;
(3) 当年度整体迁入且截至申报日期营业收入符合相关标准。
申报材料:
(1)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 附件 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须加盖税务部门章) 复印件或当年截至申报日期最近的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须加盖税务部门章) 复印件。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科4225951
2.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 链主” 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申报条件:
签订服务或引进协议,并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申报材料:
(1) 《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 附件2)
(2) 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 与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引进协议。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科4225951
四、实施流程
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细则具体实施工作。
( 一) 奖补政策( 除第六条) 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 市、区) 、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 市、区) 、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科技、工信、税务等部门提供的 相关印证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或专家论证) ,提出专项审查报告及拟补助名单、金额,报经市科技管理部门研究审定后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审定后奖补经费由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县( 市、区) 、综改区、中北高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 二)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政策( 第六条) 实施流程
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 市、区) 、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 市、区) 、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连同申报材料提交至第三方服务机构,同时提交电子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工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 三首” 产品名单,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对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 三首” 产品,太原市的地铁、公路、机场、医院、学校、商品房开发、老旧小区改造等国有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 三首” 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 三首” 产品。
五、其他事项
( 一) 各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 本细则由太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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